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