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检疫、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和调解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