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住宅建筑装饰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建筑装饰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的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价外加价。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返工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