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商品房开发或代理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和装饰标准、建筑面积、实用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单价、交货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必须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诚信交易。违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