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有违背科研诚信或者科技伦理规范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一定范围内或者公开通报批评;

(四)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五)追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六)撤销奖励或者称号,追回奖金;

(七)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

(八)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以及申请相关科技活动行政许可;

(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

(十)其他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