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新区布局,加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建设,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在配套用地、项目布局、基础设施、人才队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以及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高新区发展重大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所在地的国家或者省级高新区行使有关管理职权。

支持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健全适合自身发展条件和水平的岗位管理、绩效工资制度,完善激励分配、考核等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