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平台等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优先保障其用地、用海、用林和配套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划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联合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进行宗地分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统一租赁、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载体的用房需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