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在粤国家实验室为引领,以省实验室、在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验室目标任务和发展定位,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源配置、建设运行、考核评估等制度。实验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托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基本运行保障。
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应当强化功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创新管理与运营机制,集聚培养创新人才,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