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评价制度,根据建设类型和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