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