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创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