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科技人才第五十四条有效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等活动,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