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六章 科技人才第五十二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企业科技人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本省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