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前款规定的国有股权由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可以补办。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登记程序和申报材料,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