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国家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创新会商合作机制,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协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实验室等,以合作、委托、技术入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等方式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