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基础研究项目资助体系,健全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升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励制度,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