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急需港澳药械进口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进口使用急需港澳药械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批件。

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进口使用急需港澳药械目录外药品、医疗器械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批件,并及时纳入急需港澳药械目录管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线上受理、并联审核等方式简化审核流程、压缩审核时限,对非首次进口使用急需港澳药械的申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核手续。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已核发批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件上的急需港澳药械产品名称、进口使用指定医疗机构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