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行政区域内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的申请、采购、进口、配送、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内地九市),是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本条例所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急需港澳药械),是指内地九市指定医疗机构进口使用的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急需港澳药械的申请、采购、进口、配送、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