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监控应急处置方案。发现急需港澳药械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或者重大医疗事故等使用安全问题时,指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控制风险;不能保证临床使用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关注急需港澳药械境外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使用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调整用药用械方案、暂停使用药械、使用替代治疗方案等处置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因使用急需港澳药械产生医疗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