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实施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急需港澳药械采购、进口、使用、贮存、伦理审查、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产品召回等的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