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的,由牵头办理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