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制定机关收到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