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制定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