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