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五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