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法制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