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负责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答复。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