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主席团交付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