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批准,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