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水生态环境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水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徒骇河、马颊河等重点河流聊城段的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环境承载力和农产品保障的要求,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水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