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