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河湖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管护,建立藻类水草控制、打捞长效机制,推广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增殖滤食性鱼类等生态措施,实施清淤疏浚工程,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