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第五十二条有效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搬迁企业,应当对原厂区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