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搬迁企业,应当对原厂区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