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明确运营管理主体,并将财政投资的人工湿地运营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