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落实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