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市实行特殊水体保护区制度。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划定,由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划定方案,报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殊水体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本节所称特殊水体,是指东昌湖、茌平金牛湖、东阿洛神湖、高唐鱼丘湖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重要生态功能价值,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其他水体。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