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特殊水体进行保护,并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需要适时调整适用标准。特殊水体水质适用标准的选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东昌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不低于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特殊水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特殊水体水质的监管,确保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