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督促供水单位建设、完善水质化验室,提高供水单位自我检测能力。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