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村居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在农村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模式,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