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以及污染防治,防止生活垃圾污染水环境。
新建农村社区应当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梯次推动未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村庄因地制宜治理生活污水,并科学选择农村厕所改造模式,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