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易发生内涝的城区、乡镇,应当编制、完善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竖向规划,明确雨水径流排放路径,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提高雨水管网收集和排放能力,解决管渠泄洪卡脖问题,发挥道路行洪功能,就近河湖排放,确保流得畅、排得出。城镇内涝防治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渗、滞、蓄、净、用、排。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