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对已经建成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并防止雨水进入污水管网。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