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