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