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