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