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者挖掘地下空间;
(二)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三)侵占、损坏楼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
(五)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将阳台或者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七)损坏、擅自拆改建(构)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九)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三)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