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