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