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内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