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泊位信息、计费方式、24小时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按照公示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停车场扬尘、噪声污染;
(三)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停放、出入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燃油车辆不得随意占用充电停车泊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六)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3日